一、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一)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二)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三)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四)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五)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细则
(一)普通会诊。
1.普通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且患者病情稳定,行普通会诊。
2.普通会诊的资格:
(1)住院总或本院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
(2)进修医师不得单独会诊。
3.普通会诊时间要求:从会诊邀请科室发出电子会诊单到会诊结束完成会诊意见并提交,不超过24小时。
4.普通会诊的流程:①普通会诊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中的中级及以上医师审核后提出会诊申请,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②电子会诊邀请单,必须填写简要病史摘要(需包含有重要的既往史、个人史、辅助检查)、会诊目的、会诊时间、会诊地点等。③应邀科室应每日及时处理电子会诊邀请单,并安排本科住院总及以上医师会诊,会诊时患者主管医师或病房值班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④会诊如遇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本科上级,不得借故拖延时间、延误病情,否则会诊医师应承担延误诊治的责任;会诊医师应及时按规范完成会诊记录并提交。⑤会诊结束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执行会诊意见,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若主管医师不认同会诊意见,应及时向本科上级汇报以确定是执行会诊意见还是再次邀请其他医师会诊。
(二)急会诊。
1.急会诊:当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且经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立刻协助诊疗、参与抢救,方可发急会诊。
2.急会诊资格:住院总及以上医师,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完成急会诊。
3.急会诊时间:接到电话后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地点。
4.急会诊流程:①急会诊的请求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先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邀请医师电话通知会诊医师并确认会诊医生接到电话后,发送电子会诊申请单。如需被邀请科室准备医疗器械等应在电话时当即提出。②会诊医生接到电话后,携带邀请科室要求所需必要器械,在规定时间前往会诊,如遇诊治困难,应及时请示本科上级,不允许借故拖延时间、延误病情,否则会诊医师应承担延误诊治的责任;会诊完毕,会诊医师应及时按规范完成电子会诊记录并提交。③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应及时执行会诊意见,并在病程录中记录;若主管不认同会诊意见,应及时向本科上级汇报以确定是执行会诊意见还是再次邀请其它会诊。
(三)全院大会诊。
1.全院大会诊:①病情疑难复杂或危重需要多科共同协作诊治时;②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
2.全院大会诊资格:科室当日值班二线,如确系工作原因不能准时参加,值班二线医生主动向科室主任汇报,科室应另派主治及以上医师代其参加。
3.全院大会诊时间:会诊科室应至少提前1天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会诊时间以及拟邀请科室上报医务部,由医务部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4.全院大会诊流程:①科室收治患者疾病疑难或危重,经全科疑难讨论后仍然诊治困难,需要全院多科协助时,由医疗组长或副主任以上资质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审核(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提交,医务部审核。②医务部审核会诊申请及科室疑难讨论情况后,根据科室需求通知相关科室医师会诊。③会诊必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参加会诊讨论。受邀医师应尽量参加,如确系工作原因不能准时参加,应及时汇报科主任,科主任应派遣主治及以上相关参加会诊,如借故未参加或未及时汇报将由会诊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5.邀请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或医疗组长主持(特殊情况请医务部或有关院领导参加),主管医师或值班一线医师报告病史,同时在《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当场做好会诊医生发言记录和主持人总结的会诊结论,会诊结束后请所有会诊医师签字确认。会诊结论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所确认的诊治方案,未执行应写明原因。
(四)医师外出会诊。
1.其他医疗机构在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出现诊治困难,需我院专家协助诊治或手术。
2.院外会诊资格:主治及以上医师。
3.院外会诊流程。
(1)工作日:邀请医疗机构必须电话告知医务部,同时发送邀请函、具备开展邀请项目资质的承诺书到医务部邮箱,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会诊目的(手术应注明具体手术)、会诊时间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非工作日或节假日:由院总值班负责安排外出会诊工作。
(2)接到邀请医疗机构会诊邀请函后,医务部或院总值班通知相关科室主任,在保证本机构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相关科室主任安排具有相关资质医师会诊,医务部或院总值班备案。
(3)会诊遇到困难,应及时向本科室上级医师汇报,在会诊中发生医疗问题,要及时向邀请医疗机构和本院医务部或院总值班报告。因会诊引发的医疗纠纷,由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部。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6)外出会诊其他规定,A.邀请医疗机构统一支付会诊费用到我院财务部,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师也不得私自收取患者家属支付的费用。由会诊产生的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B.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外出会诊: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C.医师外出会诊参照原卫生部2005年4月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五)我院邀请外院专家会诊。
1.我院邀请外院专家会诊:经科内疑难讨论或全院大会诊后,本院一时无法诊治的疑难病例,需邀请院外专家协助诊治。
2.外院会诊流程。①由医疗组长提出申请,填写《邀请外院会诊申请单》,科主任(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审核签字,并与疑难讨论记录或全院大会诊记录一起提交医务部审核。②医务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要求完成邀请手续,并及时告知科室受邀会诊的相关情况。③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请医务部及有关院领导参加),主管医师报告病历并做好会诊记录,结束后请会诊医师签字确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院外会诊邀请: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执业范围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远程会诊。
1.远程会诊: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等技术,实现跨地域医疗会诊咨询。适用于已与我院建立了远程网络、并已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的所有远程合作医院。
2.参与远程会诊资格:主治及以上医师。
3.会诊流程。①会诊前工作,我院远程会诊中心工作工作人员接到新申请后,审核病历资料,并与申请医生取得联系等
4.会诊前准备工作。②会诊开始后,首先由邀请方医生汇报病情,我院医师查看病历、影像等资料后作出诊断提出治疗建议以及与患者交流咨询等。③会诊交流完毕后,会诊专家在我院远程医疗会诊中心门户网站上填写会诊意见,并打印纸质版签字、存档,供机构及时下载。
5.会诊过程中,若遇病人主管医生或家属要求转院,会诊专家根据病人病情判断是否适合转院,若适合转院,专家确定床位和转院日期,在会诊完毕后中心工作人员请专家开具病人入院证并协调病人快速入院。
(七)会诊考核及评价
为确保会诊质量,保证患者安全,对会诊进行如下管理。
1.质量评价:会诊医师可对该患者会诊的必要性进行评价,邀请科室可对会诊医师的会诊质量作评价,如果发现邀请会诊科室对会诊指征把握不严、会诊科室会诊不及时、会诊质量差等,相关科室于会诊系统互评板块填写或者直接电话医务部。
2.会诊考核:全院大会诊工作量纳入职称评定医疗工作记分中,满分3分,0.2分/人/次。
3.会诊问题责任追究:申请会诊,指征掌握不严责任人为会诊申请审核人。会诊不及时、推诿、缺席、会诊质量差责任人为会诊医师。每次扣0.1分/人/次。
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参照原卫生部2005年4月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